(原文刊于《印度洋经济体研究》2023年第6期。作者:孙启龙,吉林大学文学院世界史系博士研究生。)
[摘要]近年来,随着印度国际地位上升,其外交政策、民主制度与国内治理等问题成为学界与舆论关注的热点。印度国内矛盾日益尖锐复杂的社会状况与印度国际认可度的提升形成鲜明对比。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早期印度次大陆同国际社会的碰撞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印度次大陆和欧洲两个区域国际体系的互动导致了印度的殖民化,东印度公司充当了欧洲国际体系扩展先锋的角色,其兴衰的历史也展现了两个国际体系的演变,殖民遗产为印度民主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印度融入现代国际社会提供了契机;另一方面,这种碰撞造成的殖民统治也颠覆了印度次大陆国际体系的平衡,原有的体系与社会结构被打破,为印度的国内治理困境埋下祸根。探究这一现象出现的历史根源,有助于理解印度在当今世界中的地位与选择,也有助于纠正“印度次大陆羸弱、西方强势”的西方中心倾向。
[关键词]印度历史 东印度公司 殖民秩序 国际社会 殖民遗产
引言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俄乌冲突等国际危机的爆发,冷战后形成的国际秩序在21世纪面临新挑战,不同国家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需要重新评估。随着美国重返亚太和美印关系的提升,印度的作用和战略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然而,印度国际地位上升的同时,其国内复杂且日益尖锐的社会问题也成为学界与舆论关注的热点。理解当今印度这种矛盾的处境进而做出有效应对策略是中国面临的一个挑战。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回到印度同外部世界互动的历史之中,为理解它在国际社会中的位置和作用提供背景分析。
现有关于印度同外部世界互动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这些研究从不同角度论述了印度外交历史的演变与转折,归结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对印度外交和战略的梳理。此类研究多关注独立后印度外交政策的演变,对特定阶段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尼赫鲁时期印度的不结盟政策和冷战结束后的外交政策上,强调印度在不结盟运动中的领导作用,并涌现了一批对尼赫鲁和英迪拉·甘地外交思想和国家战略研究的论著,关注尼赫鲁坚持的不结盟政策对印度外交的影响,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对印度大战略的思考。而在冷战结束后印度外交的研究中,大多数观点认为,以苏联解体为界,印度外交和战略经历了重大转折,不得不面对一个更加复杂的世界,面临更重大的挑战,拉贾·莫汉将这种转折生动地比喻为“穿越卢比孔河”。此类研究集中于对“东向政策”和“东向行动”以及对莫迪政府的外交研究上,分析对象多为印度与东盟关系的演进,大多数观点认为此时期印度外交推动了印度大国崛起的步伐。对当前的研究则大多关注莫迪政府的外交政策,例如伊恩·霍尔将莫迪政府时期的转折称之为“从不结盟到多向结盟”,认为这种驱动力源于印度教民族主义的兴起,但这种重塑印度外交的努力收效甚微。
第二类是对印度同世界诸大国之间外交关系的分析,时间范围涵盖了印度独立后到莫迪政府时期。在美印关系研究中,除总体梳理外,部分研究者的关注点在于美国对印度国家独立的推动作用,如罗斯福总统对印度独立的影响;苏联与印度关系的研究则关注苏联对印度技术援助对其国家构建的推动作用;中印关系研究通常认为,边界争端、对地区和自身的认知差异、对待彼此的外交策略差异(问题外交与总体外交)等因素影响了中印关系的发展。
总的来说,这些关于印度外交和历史的研究为理解印度独立后外交政策与战略的演变提供了参考,尤其是对印度外交转折的关注解释了印度在当代逐渐崛起的动力与影响因素。但现有研究忽略了印度崛起的历史起源,对国内影响因素重视不足,无法回答为什么印度独立后能够获得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但国内治理却遭遇困境。鉴于此,需要追溯印度同国际社会互动的早期历史与其影响。
一、16—17世纪印度与欧洲国际体系
为理解当今印度在国际社会的位置、认同来源以及国内治理困境,本文将回顾印度同国际社会互动的历史,把印度次大陆和欧洲置于英国学派的国际体系概念下分析,结合国际社会和国内两个层面对印度与国际社会的互动与影响进行论述,从而为理解印度当今困境提供历史的支撑。
(一)国际体系的概念界定与分析逻辑
英国学派语境中的国际体系/国际社会概念是一个多维度的术语。马丁·怀特指出,一组基于共有文化基础上的国家长久沟通交往构成一个群体,国际体系便形成了。怀特认为国家间的交流方式主要包括外交使节、国际会议与组织、外交话语、贸易等。但怀特对“国际体系”与“国际社会”之间的差异并未做细致区分,这也导致了对二者的混用。赫德利·布尔对二者作了区分,他强调了共有文化和规范的作用,指出当“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具有某些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并确保共同制度的运行”时,国际社会便出现了。布赞指出,对全球规模国际体系/社会的强调使区域层面的国际体系/社会被忽视了。可以说,“国际体系”强调体系成员间的互动,而“国际社会”则更关注规则与制度,但二者共同之处在于强调体系的结构状态。因而,无论是国际体系或国际社会,它们通常都有明显的边界、结构、构成单元以及互动方式差异。
国际体系/社会被视为解释现代国际秩序形成的重要理论工具。它认为现代国际秩序是基于共有文化和价值观的欧洲国际体系在全球扩展的结果,在扩展的过程中将它们所认同的规则和规范应用到非西方国家,并使其进一步扩大和制度化,这些制度包括主权、领土权、均势、战争、外交、国际法和大国管理等首要制度,也包括联合国、世界银行、世贸组织等次要制度。在这一过程中,非西方国家或国际体系通过接受西方所谓的“文明标准”被纳入西方主导的国际社会,同时也使国际社会的范围得以扩大;同时,这一过程也伴随着殖民帝国的建立。随着殖民帝国的崩溃和去殖民化进程,国际社会得以扩展成为全球性国际社会。
作为两个独立的区域性国际体系,印度次大陆国际体系和欧洲国际体系在17世纪开始产生互动,东印度公司充当了二者的互动媒介;在东印度公司的助推下,英国政府逐渐在印度次大陆建立起殖民统治秩序,印度次大陆国际体系被纳入以欧洲国家为主导的国际体系,成为体系的一部分;当欧洲国际体系扩展形成全球性国际社会后,独立的印度成为全球国际社会的一员。然而,在被纳入欧洲国际体系的同时,印度次大陆保留了大量殖民遗产,并影响了印度独立后的国家构建,成为现代印度国内治理乱象的起源。
(二)16—17世纪的印度次大陆国际体系
由于国际体系构成单位相对较为复杂,且不同单位之间存在一定的界限、规则和实力差异,每个国际体系都能呈现出各不相同的结构特征。因而,16—17世纪的印度与欧洲国际体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
印度次大陆国际体系也时常被称为“曼荼罗体系”,乔治·莫德尔斯基将其称之为“松散的双中心国际体系的模型”。它存在体系的边界。体系的边界指“互可识别的范围—地理的、文化的或者制定一些界限,在这些界限之外,组成政治单位之间的行动和交易对环境没有影响,而环境中的事件或条件对政治单位没有影响”。由此而言,体系的边界一方面指涉一种确定的范围,但另一方面,它“并不仅仅涉及外交或军事参与和文化同源两个方面……它还涉及外交领域根据技术和政治事件而发生的扩展”。
对印度国际体系而言,其体系边界确定性的特征是独特的印度半岛地理环境。它北临喜马拉雅山脉,西临阿拉伯海,东面孟加拉湾,南部是印度洋,呈倒立的三角形,这种地理使其更容易受亚洲中西部的影响。梅特卡夫强调,“印度次大陆的自然特征从根本上塑造了它的历史”,历史上,印度四次遭到来自中亚的部落和族群的大规模入侵,入侵族群在这片陆地上建立了王国。也正是因此,很难从文化或宗教层面对印度国际体系的边界进行严格界定,这又是其不确定性的特征。如托马斯所言:“印度人既没有在群体内部保持同质性,跟外来人比起来也没有什么明显差别”。可以说,印度国际体系是一个极为复杂和庞大的体系。一方面它所处位置形成了一个相对隔绝的状态;另一方面,次大陆的不同种族、语言、宗教的复杂性又被外来者的入侵所加剧,这种边界特征决定了体系的结构特征。体系的结构是指“一种权力和影响的特征配置,或一种支配和从属关系的持久形式”。由于地理和宗教、语言等因素影响,南亚次大陆历史上很少构建起一个高度集权、内部较为一致的帝国。大多数时间,从南到北都是一种政治分裂多国林立的状态。16世纪上半叶,印度有阿富汗人建立的德里苏丹国洛迪王朝,还存在着孟加拉、伊斯兰教主导的巴曼尼苏丹国(Bahmani)和印度教主导的维贾耶纳伽尔(Vijayanagar)、马尔瓦尔(Marwar)、乔恩普尔(Jaunpur)等国家政权。即使巴布尔建立了莫卧儿王朝,依旧没能统一整个次大陆,伊斯兰国家和印度教国家在次大陆上交替更迭。“有些王国依附于南亚次大陆的强大朝廷,承认其宗主地位,接受其封赐,尽一些附属国的义务,而有些王国与强大王朝没有多大关系,甚至不接受任何约束”,这种状态更接近于沃森所说的“多极独立一端”。
在构成单元上,作为16-17世纪次大陆的最强大的国家,莫卧儿帝国的特征之一是其政治体制的中央集权,它也被称为“已知前现代世界史上最大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之一”。帝国“由军事精英统治,政府的军民管理紧密相连。它将其全部资源的很大一部分用于扩张和防御。战争和备战是塑造莫卧儿政治、社会和文化身份的基本要素”。但莫卧儿人的统治并不牢固,各省拥有相对自治权,其统治的关键在于“地方权力拥有者对帝国的参与程度”,即便是在帝国最鼎盛的时期,仍然无法控制印度教徒武士和农民,“因为这些印度教徒武士和农民从商业和军事征服中获得巨额财富,而同时又被莫卧儿帝国收税者的横征暴敛所折磨”。因而,可以说莫卧儿帝国的中央集权是建立在一个分层社会基础上的,印度社会是一个“分裂的社会,人们只是对某些社会团体而不是对地区或帝国政权效忠”。
与此同时,莫卧儿统治者吸收了伊斯兰政教合一的思想,并融合了印度、阿富汗、土耳其和中亚以及印度本土的习俗和制度,发展成一种相对开放和宽容的态度,奠定了帝国的文化背景。巴布尔自称是成吉思汗和帖木儿的后裔,从蒙古部落传统原则和伊斯兰传统吸收了关于统治权和合法性的思想。这种思想在统治者和官员之间培养了一种共同利益的意识,成为帝国包容精神的来源。然而,印度教本土政权国家的种姓制度使印度王权与婆罗门祭祀之间既相互依存又存在隔阂。国王的合法性和权威依赖于祭司批准,祭司的生存则依赖于国王的捐赠。因此,印度教的社会制度和仪式禁忌阻止了宗教和政治权威的结合,并分离了两个领域的内部秩序和等级以及代表他们的人。更重要的是,印度教的普世主义超越了王权的合法性,即强调宗教的至高无上,“最高合法性来源于一个理想的婆罗门:一个超凡脱俗的戒律者”,从而阻止了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的建立,这是印度本土政权的主要特征。
由于诸国林立,语言和宗教阻碍了进一步的沟通与交流,因而对印度国际体系而言,其互动形式与规则首先是战争与征服。德里苏丹国的建立固化了战争作为一种沟通手段的方式。其内部的斗争也加剧了次大陆本土国家的反抗趋势。德里苏丹国的建立者来自于阿富汗,为了维持有效的统治不得不寻求阿富汗的帮助。正是如此,导致德里苏丹国的统治者一方面要“顶住来自阿富汗的压力”,另一方面要“借助来自中亚、西亚的穆斯林来镇压本土人民的起义”。这一困境始终是德里苏丹国未能解决的问题。维贾耶纳伽尔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德里苏丹国这种内部矛盾性的体现,塞维尔指出,“伊斯兰教的内战和叛乱帮助了哈里哈拉和布卡的事业”。
(三)16-17世纪的欧洲国际体系
16世纪对欧洲来说是一个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西方基督教世界的普适性政治组织处于瓦解过程,现代国家处于形成中”,欧洲逐步从中世纪国际秩序转向现代国际体系。1494年法国入侵意大利标志着意大利城邦国家体系的瓦解和现代国际体系的发端,而此前中世纪国际秩序那种“大量异质的政治实体间交织重叠的权力关系”以及“统一的基督教世界观念”也逐渐被主权、均势等规范所取代,这些规范也成为欧洲国际体系主要的互动准则之一。
在此时期,国家构建最为集中、迅速和激烈,并且这种构建最迟到16世纪中期就已经成效显著:“1453年之前,我们更可能将欧洲国家称为封建国家或封建君主,1559年以后,我们更可能称之为主权国家,尽管这么说是有一定限制的”。其典型表现就是建立了众多的民族君主国。各个国家的国王开始宣扬君权神授、国家主权以及国家利益等观念,强调国王至高无上的统治权,王权集军事、征税、行政和生产与分配于一身,并开始强化其对欧洲国际体系或外世界的对外主权,这种现象对“正在形成的欧洲国际体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诸部门产生重大影响”。但这种变化并不意味着国家已经成为主要行为体,此时期仍存在着许多中世纪的残留。因而,艾略特将此时期的欧洲称为“复合君主制的欧洲,即一种综合的、多样化的、重叠的政治权力形式的体系”。这也是部分研究者将16—17世纪英国视为由政治共同体、教会、协会、组织协会、官员、机构和家庭组成的环环相扣的矩阵的原因之一。
这一时期欧洲国际关系的中心从地中海转移到大西洋沿岸,由此引发了欧洲国际体系结构的变化。其主要特征是通过欧洲国家之间短暂的结盟,反对一国称霸的企图,从而总体上维持了一种相对均势的格局。
总体而言,印度国际体系与欧洲国际体系在16世纪都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对印度国际体系来说,由于印度教和伊斯兰教的斗争以及来自中亚、西亚的持续挑战,使众多国家难以建立高度的集权制度,印度次大陆处于分裂状态,这也进一步导致次大陆无法有效抵抗外部入侵。这一缺陷在同欧洲国际体系遭遇时被放大,使整个次大陆逐渐沦为殖民地。不同于印度次大陆国际体系,欧洲国际体系逐渐建立起现代国家的雏形,尤其是关于国家主权概念与君主制的混合发展。其海外扩张的先锋是被国家授予各种特权的贸易公司,而自然资源的匮乏为其海外扩张提供了动力,国家间均势态势的维持提供了宽松的外部条件,狭长的海岸线则提供了地缘的优势。这也导致了此时期的欧洲国际体系呈现一种积极的外扩趋势。
二、从贸易公司到正式统治——国际体系的碰撞与扩展
欧洲国际体系的内部结构变化引发了海外扩张的热情,西班牙和葡萄牙开创了在海外扩张的先例,英国、荷兰、法国等欧洲国家紧跟其后开始了海外扩张,同时也开始了欧洲国际体系同印度国际体系的互动。然而,两个国际体系的互动并不是传统观点所描述的情况,即欧洲国家在面对次大陆国家时,一开始就拥有军事技术和经济与制度上的优势。事实上,印度国际体系与欧洲国际体系的互动最初是通过东印度公司这样的商业公司实现的,欧洲国际体系在初期面对印度国际体系时更多居于一种从属或服从的地位。随着欧洲在科学技术方面的突破、主权等观念的转变以及莫卧儿帝国的衰落,两者的均衡状态被打破,欧洲国家开启了对印度的暴力征服,次大陆上的众多国家也因此成为其殖民地。
(一)东印度公司的兴起
17世纪初,东印度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体出现在亚洲,它开创了现代股份制公司的先例,也被赋予了象征主权的特许权利,如发动战争和从事外交活动、建立定居点和建设防御工事、执行刑事和民事司法、铸造硬币和行使宗教职能等。因而,学者将其称之为“公司—国家”,斯特恩指出:“它是一个自成体系的政治体,既不依附于所谓的更广泛的民族历史,也不作为民族国家的模仿、延伸或反映,而民族国家本身在这一时期仍在形成中”。它的出现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东印度公司的诞生深受日益激烈的欧洲地缘政治竞争的激发。16世纪欧洲见证了地缘政治的重新整合。通过一系列王朝联盟与战争,哈布斯堡获得了伊比利亚半岛、低地国家和中欧大片地区的统治权。以此为契机,一批新教国家得以被建立。《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则“促进了民族意识的增长,而这种民族意识不仅适时地调整了欧洲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还及时改变了边缘地带的各个国家在欧洲秩序重组过程中的作用”。西班牙和葡萄牙也为英国和荷兰树立了典范。对急于摆脱哈布斯堡霸权的英国和荷兰来说,利用欧洲以外的财富来源,以确保自己的安全、繁荣,无疑是一种回击哈布斯堡的有效方式。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来资助和指导长途贸易与海外征服,英国和荷兰的统治者选择了一种混合的替代方案,将君主的权力与商业公司的需求、财富结合起来,特许公司就这样诞生了。
第二,东印度公司的出现得益于中世纪欧洲的商业和贸易公司的经验总结。中世纪后期商业复兴推动了协调和管理长途贸易的新机构的增长,行业协会的兴起推动了公司观念的发展,使其在法律和社会结构中根深蒂固,很快成为西方政治和法律权威观念的组成部分,为公司—国家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律基石。英国此前成立的莫斯科公司(1553)和黎凡特公司(1581)也为东印度公司的成立提供了借鉴经验。这种经历为英国获取通往印度的贸易通道奠定了制度基础,“黎凡特的领导层在得知荷兰人经由好望角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贸易获得成功之后,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任由形势发展下去,他们将在东方贸易领域失去竞争力……在开始新的事业之际,可资参考的是黎凡特公司迄今一贯的做法”。
第三,东印度公司的出现源自于当时国际政治思想在主权和国家等观念上的宽松状态。这种宽松表现为“主权复合概念”,即“统治者可以委托、出售或以其他方式疏远的一系列独立特权,这些特权在整个现代欧洲早期占主导地位”。更确切地说,这种观念来自中世纪欧洲的拼凑主权安排,即统治者经常与其他主体分享权力,这些主体包括教会、大学、城市市政当局和商人行会。权力既不排外,也不受后来西方政治思想中出现的公私之间严格界限的限制。而这种分裂状态则是由于在16—17世纪,“‘国家’和‘主权’并未简单地彼此对应起来”。直到17世纪中叶,“国家”一词才开始转变为现代意义上的含义,“开始同君主及其个人地位相区分,成为整体性的政治共同体的化身”。从这个层面来说,东印度公司的建立是在国家与主权之间达成的一种巧妙平衡。“主权”的可分割性也为东印度公司的形成提供了理论上的前提。格劳秀斯在《捕获法》中指出经国家主权机构授权的荷兰东印度公司以武装力量捕获葡萄牙商船的实质是公战;而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劳秀斯对主权者的公共行为和私人行为进行了区分,指出“直接具有公共性质的执行性的主权权力行为包括决定战争与和平、征收赋税及对其臣民及其财产行使权力的其他类似行为,这些权力构成了国家的主权。主权者的私人行为是指那些通过他的授权而使私人间的争端得以解决的行为……因此,主权的行为可以通过他的官员包括大使以他的名义做出”。这就意味着,主权无疑是可以分割的,东印度公司的成立即为主权分割的典型体现,尽管格劳秀斯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辩护在其成立之后,但也恰恰说明主权分割的实践要远远早于其理论的提出。
综上所述,东印度公司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相反,它是在中世纪经验的基础上,结合16—17世纪的国际形势而逐渐演化而来的。它最显著的特点是其混合性和垄断性:一方面,公司被授予了主权特权的权利,但同时也是致力于通过贸易获利的公司,为个人所有,并对个人负责;另一方面,新兴资产阶级通过对公司和贸易的垄断,获得财富,反过来又同国家或贵族当权者妥协。因而可以说,“东印度公司是一个典型的寡头垄断的产物,通过辉格革命牢牢控制着英国”。
(二)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扩展与衰落
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其成立初期,由于“缺乏财务能力、组织能力和政府支持,无法给荷兰公司带来任何真正的威胁,直到17世纪末,英国东印度公司才发展成一个强有力的竞争者”,到170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建立了三大管区:马德拉斯、孟买和加尔各答,并以此将势力延伸至印度内陆,这些地方也为“英国实现其商业资本的欲望提供了极佳的跳板”。尽管公司在次大陆逐渐获得了贸易往来以及修筑工厂、城堡甚至驻军的权利,但均不足以撼动莫卧儿王朝以及其他印度国家的统治。这些权利是通过表示臣服或者请求的方式获得,并且大多通过莫卧儿王朝或其他国家的省级总督或纳瓦布和地方行政长官获得,圭多·范·梅尔斯贝根指出,英国东印度公司同当地总督或纳瓦布之间的这种关系更应该被称为是“一种互利关系,而非文化的理解”。这种方式使东印度公司扩展过程中充斥着腐败,有学者称“权力和金钱的腐败是帝国的主要故事……而东印度公司也从一个被议会授予东部垄断权的贸易公司,变成了一个流氓国家:在印度领土上发动战争、执行司法、铸造硬币和征收税收”。达尔尚·维尔尼斯瓦兰指出,腐败文化充当了“共有规范”的作用,使两个国际体系能够维持一种相对均衡状态,但也正是对这种腐败文化的厌恶和反感,使英国人开始重新思考在印度扩展的方式。1757年的普拉西战役后,英国东印度公司征服了孟加拉,这标志着公司在印度建立起系统殖民统治的开始,同时也是其衰落的开始。
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衰落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包括欧洲国际体系的转变、国家内部政治的更迭、英国在美洲殖民地的丧失、国际规范和思想的演变等。
首先,从宏观上来说,英国东印度公司地位的下降深受18—19世纪国际体系演变的影响。安东尼·帕戈登和大卫·斯科特等学者指出,从16世纪早期到19世纪晚期,“欧洲是一个政治语言发生深刻变化的舞台—(包括)政治语言所依赖的概念、使其得以实现的技术、政治语言赖以运行的制度场所、政治语言所保证的结构以及政治语言所需要的主观性”。这些在几个世纪的时间内发生了急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反过来改变了殖民计划的结构”。正是这些政治语言以及国际体系等诸多因素的变化推动了英国在印度扩张方式的转变。到了18世纪,欧洲国家体系产生了两个结构性变化:第一,英法俄普奥成为欧洲的主导大国,彼此间维持了一种均势的结构,即亚当·沃森所述的多极独立;第二,欧洲国家体系扩展至整个欧洲,五个大国之间合纵连横,构成了欧洲国际体系。可以说,国际体系的变革是东印度公司转型的直接动力,观念和均势的维持给予了欧洲国家在海外扩展殖民地和推动商业利益的空间,使英法关于殖民地之间的争夺更为直接,尤其体现在英法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争夺。这种局面直接推动了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统治形式的变革。由于法国东印度公司“拥有浓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色彩”,倾向于使用政治权力维护公司的利益以及通过在印度本土招募雇佣兵和加强军事力量,为同法国东印度公司对抗,英国东印度公司改变了以往避免大规模领土占有的扩张方式,转而开始了军事化进程。这一进程始于18世纪40年代,在七年战争中达到顶峰,随之而来的是公司的机构越来越复杂,增加了公司的管理成本,从而使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开始变得微妙。
其次,东印度公司军事化进程导致其性质开始变化,合法性减弱。一方面,征服孟加拉后,公司收入更多依赖于农民耕种土地的农业税。对于一个最初以贸易获取利润的公司而言,这种转变无疑对其性质构成了挑战。更严峻的是,领土的不断扩大,维持大规模常备军的成本加强了这种趋势。公司的董事与股东为维持公司的高额利润,将这部分费用转嫁至印度臣民,加剧了印度人民的困境,激化了矛盾。而自1772年后,公司定期向国家寻求财政支持,代价是免除早期政府欠公司的债务,以换取公司的执照续期,这种财务关系的变化“确保了议会此后对公司活动的更一致、更仔细和更挑剔地审查”。以此为契机,英国政府不断介入印度的管理,1773年议会通过了诺斯勋爵的《调整法案》,对公司的股东资格与投票权、管理机构以及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这是英国政府试图接管印度的第一步,“标志着英国首次将东印度公司置于议会控制之下,将印度殖民地事务由公司行为变成政府行为”,而美国独立加剧了这一趋势。马娅·亚桑诺夫指出,1783年在北美的失败以及忠于英国的“效忠派”催生出了所谓的“1783精神”,它推动了效忠派对帝国扩张的鼓吹、宣传自由主义和人道主义以及对中央集权制等级制政府的呼吁。也正是因此,“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大英帝国不仅继承了英国殖民第一阶段固有的自由主义,而且还继承了殖民地必须处于帝国有效控制之下的原则”。
再次,东印度公司的转型还源自于英国自身危机所导致的批判。亚当·斯密、埃德蒙·伯克、杰里米·边沁等思想家都对政府的帝国主义政策提出了批判,“认为帝国扩张是非正义的,具有道德虚伪性,不仅会对国内造成毁灭性后果,并且对于被征服国家来说,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更是灾难性的”。亚当·斯密指出,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垄断地位阻止了本国生产和商品同外国的运输与交换,而公司职员出于私心对这种垄断地位的利用加剧了此类危害。斯密强调,他“指责的是政治组织,是这些人员所处的地位,而不是这些人员的品格……无论就哪一点说,这种专营公司,都是有害的;对于设立此种公司的国家,它总会多少带来困难,而对于不幸受此种公司统治的国家,它总会多少带来祸害”。另一位思想家埃德蒙·伯克对帝国的批判则反映了帝国内部政治变化对东印度公司的影响。光荣革命后,议会同政府的不对等关系使“贿赂的原则被纳入了国家的运作中”。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之初,组成委员会的商人们通过直接贷款和政治支持讨好君主,以确保其特许权的延续。获得特许权后,则继续转租给其他人,以促进自己的利益。正是如此,公司职员在印度获取了巨额财富,并以此作为进入英国议会的资本与手段,比较有代表性的人物如罗伯特·克莱武,他通过在印度获取的财富贿赂议员,并被英王封为普拉西男爵。马娅·亚桑诺夫甚至直言:“罗伯特·克莱武的生平本身很适合用来比喻帝国的建立”。到18世纪70—80年代,英国在北美的失败、孟加拉饥荒和印度人民的反抗直接刺激了议会,辉格党人要求对议会进行改革,清除英国政府和议会中的腐败行为,英国东印度公司也成为这一改革的首要目标,正如埃德蒙·伯克所说,“任何能够有效地使印度免受压迫的手段都有助于防止英国宪政遭到败坏”。
最后,“国家”与“主权”观念的演变以及由此衍生的新国家形态进一步动摇了东印度公司的合法性。随《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诞生的规范或制度成为欧洲国际法的一部分,到18世纪时,主权可以分割以及私有产权的观点越来越不适应时代发展了。欧洲国家需要巩固自威斯特伐利亚以来的主权,也需要对其海外殖民的正当性给予道德和规范上的修正,尤其是通过国际法来实现对殖民地所谓的“文明教化使命”。因而,在18世纪,“随着社会对与自然法则的哲学视野相一致的合理化要求的不断增长,主权可分割理论不可避免地被推到了边缘”。在英国国内,由于主权已经演变成现代意义上的概念,出于维护均势体系与国家主权的目的,英国国内开始“加强公共和私人作为两个不同和独立的社会领域之间的新区别”,换言之,对主权和一国范围内所有臣民权利平等的民族国家理论的维护,使给予部分群体特权的做法变得不合时宜,也越来越难以被人接受。
如上所述,从17世纪到19世纪后期,印度国际体系与欧洲国际体系的互动与碰撞导致了两个转变,其一,英国东印度公司从合法变为非法,直至被取缔;其二,印度国际体系逐渐消失,成为欧洲国际体系的一部分,与之相对应的是欧洲国际体系逐渐超出欧洲,成为一个逐渐覆盖全球的西方殖民式国际社会,如克拉克所言,“国际社会的形成依赖于从16世纪到19世纪整个时期欧洲和其他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两个转变也是印度殖民化的完整历程,“殖民列强完全控制了他们帝国内的附属社会……一个殖民民族失去了它以前可能拥有的任何集体身份,成为一个遥远帝国的一个省,而这个帝国负责整个政府机构”。
三、国际体系扩展的产物——殖民秩序与遗产
欧洲国际体系内部的变化推动了欧洲国家的海外扩张,导致东印度公司这样的特许公司不再适应海外扩张需要。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义后,英国东印度公司彻底沦为政府的工具,英国政府强化了在印度的殖民制度。这也意味着欧洲国际体系同印度国际体系之间的均衡状态被彻底打破,印度国际体系被迫融入欧洲国际体系。
(一)英国殖民秩序的构建与特征
随着英国在印度势力的不断深入,正式的殖民秩序也逐渐完善。这是国际体系同外部世界不断联系、扩展的结果,也是欧洲国际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特权逐渐被收回后,英国在印度建立了一个更为“正式”的帝国统治,这一殖民秩序最为直观的体现是直接统治与间接统治的混合与鲜明对比。芭芭拉·拉姆塞克指出,“英国间接统治和吞并政策始终处于一种的动态紧张关系,其中一种策略占据更大的优势,但两者都从未完全占据主导地位”,而菲尔德豪斯则认为,“它是两种相互矛盾传统的相互作用”,因而印度并不能被称为直辖殖民地。
一方面,尽管从一开始英国就拒绝在殖民地建立英国式的政府体系,但从1772年沃伦·黑斯廷斯接任印度总督开始,经过康沃利斯(1785-1793)、韦尔斯利(1798-1805)的改革,东印度公司逐渐构建起直接统治的殖民统治框架。其统治措施包括对印度法律体系的改造、设置税收官员、为培训税收官而建立威廉堡学院(1802)、设置印度文官制度,并对文官选拔做了细致的规定,以及建立由印度人构成的军队,除去这些政府组织外,在黑斯廷斯的主持下,还开始了对印度文化、地理以及历史的研究与编纂工作。需要强调的是,黑斯廷斯和韦尔斯利设置的公务员制度使“政府和商业之间终于有了明确的区分,管理者失去了所有的商业职能,并被禁止参与贸易或接受印度人的礼物;他们得到了丰厚的薪水和养老金,因此不再那么容易受到诱惑……它在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里为印度提供了一个诚实公正的政府”。
另一方面,英国18世纪40年代开始就已经开始尝试通过征服印度土邦建立间接统治。1857年后,英国正式放弃了吞并印度土邦的政策,转而寻求加强土邦的管理,一些英国官员试图将间接统治制度合法化,并将英国对诸土邦的做法编纂成法,其中最著名的是威廉·李-华纳(William Lee-Warner, 1846-1914)的《受保护的印度王公(Protected Princes of India),该书在1910年再版,并重命名为《印度原住民邦》(The Native States of India)。
由此可见,英国在印度殖民秩序的建立同在北美殖民的构建经历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方式,这种直接与间接方式的叠加是多种因素的结果。首先,国际体系的结构决定了英国在印度次大陆的扩展方式。尽管16世纪欧洲在火药技术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面对印度次大陆这样庞大的领土以及分散的国家态势,欧洲的技术优势不足以使其获得绝对的优势。而欧洲国际体系自身的特征阻碍了在印度的进一步扩展,宗教和王朝战争消耗了诸国国力,东印度公司需要借助次大陆不同国家之间的矛盾采取逐个击破的政策。印度次大陆诸多国家之间由于宗教以及政权的差异,无法团结起来抵抗欧洲入侵者,因而给了东印度公司生存的空间。18世纪莫卧儿帝国的衰落使间接统治成为可能,而印度民族大起义改变了帝国的观念,使间接统治成为维持帝国的一种方式,得到官方的承认,两种统治方式的共存也成为一种现实。
其次,这种统治方式事实上是英国人对印度认知的相似性与差异性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随着英国成为印度的管理者,英国人倾向于将印度视为专制的和落后的,英国作为一个文明和先进的国家,有使其文明的使命,这种为自身合法性辩护的思想导致了英国采取了直接统治措施。当这种差异性论述在19世纪遭遇关于英帝国的争论时,亨利·梅因提出了殖民地原住民社会、文化以及种族性质的解释。他认为印度与欧洲都拥有雅利安的制度、风俗、法律以及文化,同属于欧洲“大家庭”,但印度停留在了中世纪。它原有的社会是一个基于家庭和习俗的结构,在英国统治下,这种社会结构被瓦解了,个人取代家庭成为社会与法律的基本单元,而原有的习俗也被法律取代,这是大起义爆发的原因。要避免类似的情况再度出现,就要改变直接统治,实行间接统治。由此来看,对印度认知的相似与差异实际上是为英国在印度的统治服务,它产生了在印度采用何种统治方式的争论,而在其背后是英国如何看待其帝国的问题。“正如英国人所虑及的印度,在相似和差异这两种理念之间存在着一种持续的张力,它们轮流塑造了统治者不同的治理策略”。
(二)殖民遗产
毫无疑问,英国殖民统治给印度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后果,如马克思所述:“英国摧毁了印度社会的整个结构,而且至今还没有任何重新改建的迹象”。换言之,印度原有的社会结构被殖民统治打破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基于英国制度基础上的新构架,其中部分在印度独立后得以保留下来。本文认为对印度影响最大的有两点:
首先是西化的精英群体,这一点非常鲜明地体现在印度国家领导人层面。无论是印度民族主义的先驱甘地,还是印度总理尼赫鲁,他们留学英国的经历影响了其对印度未来的认知。正如艾默森所述,“在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突尼斯和加纳,正是这群高度西化的新精英(大部分集中在城市中心)成为民族主义运动的领导,并在即将到来的独立中接管了政府”。作为国大党的领袖、印度的第一任总理,尼赫鲁是推动印度独立、构建印度国家基础以及塑造印度外交政策方面当之无愧的领袖,但也是西化精英的代表。一方面,他不像其他印度民族主义领导一样经历艰苦奋斗才得以晋升到高层,不是一名严格意义上的地方政客,这也导致印度独立后尼赫鲁面对地方政治和分裂势力时举棋不定;另一方面,他所受的教育使他成了决议和选举宣言的熟练起草者,也让他能在政治局势中有效利用其在全球诸多的友谊和关系网络。正是这些决定了尼赫鲁在印度民族独立运动和国大党中的领导地位,也塑造了他对印度历史和未来命运的思考。他在《印度的发现》中指出,“在某种程度上我是通过西方来认识印度的,我像一个友好的西方人那样地观察着它。我急切于要改变它的前途和外貌并且使它披上现代的服装。可是我的心中发生了疑虑”。基于此,尼赫鲁提出了建立世俗化国家的要求,通过改革立法、经济管理和民主制度等举措,实现政体革新与国家的重造。但事实上也正是尼赫鲁这些不同于印度本土精英的特质,使其看起来更像一个“外来者”,并影响了他成为总理后的一些决策,对印度政治产生了不良影响。在以尼赫鲁为代表的印度精英群体形成的背后,更为深远的影响是其体现的社会的断层。英国在印度施行的教育制度只针对印度社会精英,而非普通民众;教育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也仅是通识教育,而不是医学或技术教育。这导致印度独立和建国领导层的精英群体对西方制度与文化有着高度的认同感,而印度社会的认同则相对复杂。其原因除了印度教或穆斯林的宗教影响外,更重要的是英国分而治之的殖民措施。在间接统治的地方,封建王公与附属国的存在使印度社会保留了过去的传统,而在直接统治的区域基层,英国和东印度公司通过选任当地印度村社首领担任治安官与税收官等职务,从而使“村社上层继续起着他们过去所起的类似基层政权的作用”,因而,在社会层面,除了对印度本土宗教的认同外,西方现代观念的传入如公民参与和选举制度的普及,也都导致印度社会出现了治理混乱,正如帕特里克·罗奇所述,“公司在亚洲的管理充满了两难选择:在等级制度、协商和公民参与之间;在作为通向公民美德之路的服务和对主体内在腐败性的无处不在的焦虑之间;以及在将社会划分为自治的‘种姓’与担心这些群体组织起来抵制公司权力的潜在力量之间”。这种治理混乱在殖民统治结束后进一步延续下来,成为现代印度国内治理困境的起源。
其次,与印度西化的精英群体联系最为紧密也最能体现其地位的,就是英国统治印度的主要制度—印度文官制度,它也被继承了下来,被誉为印度的“钢铁构架”。它对印度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不讨论以印度文官为核心支柱的英印帝国政治与行政制度,人们将无法讨论印度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印度的文官制度是一个由行政人员组成的精英行政军团,由《1793年宪章法案》和康沃利斯在18世纪90年代的改革创立。其职员可以获得足够的工资、良好的晋升和养老金。1853年议会废除了东印度公司董事会的推荐权,并逐步形成了公开考试的办法。但事实上,直到1864年才有印度人得以正式入选,因为印度候选人面临着实际的障碍,比如必须在英国参加1853年后的入学考试。这也就导致了其主体成员是那些得以接受西方教育的精英群体。因而,“这项制度为英国在印度的统治定下了基调:独裁、异域,但公正、渴望改善这个国家”。尼赫鲁曾多次表达对该制度的厌恶,认为该制度是帝国主义的核心,如果不废除该制度,印度不可能将建立新秩序。然而,这一殖民制度在印度独立后却被完整地继承下来,成为印度国家制度的一部分,这很大程度是印度独立时的现实决定的。一方面,由于英国人从印度撤出和新政府对外国人的排斥,该制度下工作的英国文官急剧较少,新成立的印度政府急需稳定社会。此前进入该制度的印度公民熟悉该制度的运作模式,得以被保留在该制度框架内;另一方面,那些推动印度独立的群体依赖其个人或党团在推动印度独立上的贡献,获得了在印度政府内预留的文官位置,由此导致“有产阶级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印度的社会政治生活”。而这些留在体制内的职员普遍缺乏尼赫鲁多彩的经历,很难产生如尼赫鲁那样长远的观点,在印度独立后反而成为文官制度的捍卫者。在这些精英群体所把持的政府内部很难采取大规模的改革。如波特所述:“官僚机构彻底重组问题的规模太大,有更多的模式可供选择,但国大党领导人没有任何经验”。尼赫鲁缺乏地方和省级的经历加剧了这一劣势,因而尼赫鲁不得不同这些群体合作,以维系印度的国家稳定。文官制度的存留为印度独立初期赢得了稳定的社会局势,但从后期印度国家构建的历程来看,其负面影响更为深远。一方面,它使印度在推行新的改革时阻力重重。曾经的民族主义者摇身一变成为身居高位的既得利益者,为维护自身利益,他们极少愿意配合中央政府的改革计划,“尼赫鲁所希望的许多改革之所以失败,与其说是因为缺乏行政人力和专业知识,不如说是因为地区精英缺乏政治意愿”。另一方面,殖民统治时期印度文官制度的弊端也被全部继承下来,即在体制内滋生的腐败现象。这一点随着国大党的一家独大而越发严重。更为重要的是,独立后的印度文官的职责也从殖民时期的税收与秘书等简单工作延伸为推动公民福利与社会发展等方面,使腐败有了进一步滋生的空间。保罗·肯尼指出,作为殖民遗产的印度文官制度给印度国家与社会治理造成的困扰在英国直接统治的地区要远比间接统治地区的影响要大得多。这种腐败现象在印度独立后甚嚣尘上,尤其是在选举制的背景下,为争夺选票而发生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在社会的基层治理方面,较低层次的行政结构中官僚主义惰性的旧习惯根深蒂固,没有变革或主动性的动力。2022年透明国际公布的数据显示,印度的清廉指数仅为40,全球180个国家中排名100,甚至低于南非等非洲国家,足以见其政府治理中的腐败程度。
总的来说,殖民统治塑造了印度民族国家的构架与基础,这些包括固定的领土与疆域、民族意识、强有力的国家官僚机构、立法和司法机构。但无论是直接统治还是间接统治,它们都分裂了原有社会的结构,使其社会精英与底层之间无法就国家治理达成有效的协议,因而使印度在当代面临深刻的国家治理困境。
结论
印度次大陆国际体系同欧洲国际体系的互动与碰撞以及殖民化是印度在国际社会中地位的早期起源。随着欧洲国际体系的扩展并演变为全球性国际社会,印度也随之不断变换自身地位,可以说,印度地位的演变始终伴随着国际体系的变动,这是印度融入国际社会的早期历程。
随着印度次大陆国际体系融入欧洲国际体系,英国建立的殖民秩序给次大陆造成深远影响。一方面,殖民统治破坏了印度原有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体系,殖民教育制度、殖民者对种姓制度和宗教分歧的利用以及曾经作为殖民制度核心的文官制度的遗留,使印度社会愈发复杂,社会矛盾逐渐加深。精英群体和普通民众之间的认同越来越难以统一,文官制度中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西化精英群体、文官制度、民主制度的施行,使印度本土被打上了西方的烙印,塑造了其国家领导人对西方的认同。这造就了印度的当今困境:西方国家对其认可度逐渐提升,并将其视为遏制中国的盟友和重要力量;其国内宗教、阶层矛盾造成的治理困境又影响了其国家力量的进一步发展。
但我们也需要看到,在被纳入欧洲国际体系前,印度次大陆上存在着边界明确、单元多样化、结构特征鲜明的国际体系。欧洲国际体系在遭遇次大陆国际体系初期是处于边缘地位的,事实上,正是东印度公司依靠当地的善意和贿赂,才有机会在次大陆立足并建立殖民秩序。这也提醒我们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印度或边缘地区早期的历史并不是黑暗的,也不是从属于欧洲和西方的;第二,鉴于东印度公司的历史作用,我们在当代需谨慎对待跨国公司及其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