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英国学派把历史学与国际关系学结合起来,形成了不同于美国学者的独特风格。他们从国际体系、国际社会和世界社会三大基本概念出发,重视研究中世纪欧洲模式。这对我们深入理解新中世纪主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英国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关注的重点不同,他们对中世纪欧洲模式的概括也有所差异。从总体上看,英国学派对中世纪欧洲模式的研究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未能形成一致看法。事实上,中世纪欧洲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前现代的均势体系与区域性的世界社会并存,并不存在国际社会。英国学派对中世纪欧洲模式的研究仍然是以逻辑在先的方法为主,虽然具有一定局限性,但仍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英国学派;中世纪欧洲;国际社会;历史学转向
随着冷战的终结,20世纪末叶西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普遍出现了“历史学转向”(historical turn)。[1](P1-2)人们对冷战后人类前途和命运的思考,更加依赖于历史资源的发掘和利用,特别是在国际关系研究领域,历史学与国际关系学的结合更加紧密了。[2](P2-3)这种历史学转向的潮流恰好与英国国际关系学研究传统相吻合。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英国学派初创时期就很重视历史学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巴特菲尔德(Herbert Butterfield)到布赞(Barry Buzan),英国学派在历史学与国际关系学的有机结合中形成了不同于美国学者的独特风格。[3]其中的重要代表人物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在预言世界秩序走向时,首次比较系统地分析了“新中世纪主义”的可能性。[4](P212-223)这一分析不仅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而且蕴涵着不可低估的方法论意义。他把人们的视线从迷乱的现实引向冷静的历史,促使人们在历史长河中反思与超越。中世纪欧洲模式日益受到关注。那么,英国学派的代表人物如何认识中世纪欧洲模式?其认识是否恰当?对我们有何启示?这正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
一
英国学派创始人巴特菲尔德与马丁·怀特(Martin Wight)共同主编的《外交研究》(Diplomatic Investigations),是英国学派创始阶段的标志性成果。这部著作明确提出了英国学派与主流的美国学者迥然不同的研究向度:英国学派“更关注历史而不是当代,更关注规范而不是科学,更关注哲学而不是方法论,更关注原则而不是政策”。[5](P12)这就在研究取向和研究方法上为展开中世纪欧洲模式研究奠定了基础。此后,英国学派研究重点转向西方国际关系模式的历史变迁,并以更加广阔的世界历史视野展开比较研究,其中关于中世纪欧洲模式及其向现代转型成为他们关注的重要内容。马丁·怀特、亚当·沃森(Adam Watson)、赫德利·布尔、巴里·布赞等英国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都曾对中世纪欧洲模式进行过概括。他们运用的基本概念分别是国际体系、国际社会和世界社会,但由于每个人的研究重点不同,侧重探讨的范畴有别,因而相应的观点也就有所差异。
马丁·怀特从国际体系概念出发,探讨了中世纪欧洲模式问题。他在分析国际体系概念时认为,中世纪欧洲在外部关系中也许可以被视为国际体系,如12、13世纪地中海的东方基督教世界、西方基督教世界与伊斯兰世界之间的三角关系。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社会精神和意识形态,它们并非我们所关注的那种现代国际体系。[6](P25-26)怀特还进一步总结了中世纪欧洲的六大基本特征:[6](P26-29)第一, 存在着单一的、不可分割的基督教社会,这是一切关系与冲突的基础。在理论上,人们一直倡导的是统一而不是分裂、等级而不是平等,而且人们重视的是权利(right)问题而不是利益(interest)问题。因此,在谈到中世纪政治时使用“国际的”这一词就可能引起混乱与误解。第二,权力分散于诸多各种各样的统治单位中。这些单位之间的互动,促使其内部组织结构与外部权利要求同步成长,从而产生了“主权”与“国家”观念。第三,帝国声称对世俗界拥有普遍管辖权,尽管在事实上这一点从未生效过。第四,教会声称对宗教界拥有普遍管辖权,这一点通过教会的国际官僚机构得以实施,并成为制约世俗主权成长的主要力量。第五,帝国与教会为争夺最高权威而发生的冲突,限于基督教社会内部。第六,基督教社会的首脑,先是皇帝接着是教皇,均声称是全人类的主人。因此,怀特指出,“如果中世纪社会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国际体系范例,我对此持否定态度,那么它只是独特、复杂的二元或双头宗藩国际体系。”[6](P29)
怀特还从地理与时间两个限度分别探讨了现代国际体系在西方的起源。他认为,现代国际体系首先出现在具有独特文化的西方基督教世界而不是其他地方,并在格老秀斯那里形成了“二元的或同中心的国际社会观念”。 [6](P128)在时间限度上,“现代世俗主权的国际体系崛起于中世纪国际教皇君主制的废墟之中。二者之间的分界由康斯坦斯宗教会议明确的划分开来,这是探寻国际体系起源所应追溯之处。”[6](P131)这样,怀特把现代国际体系的发生学考察局限于西方基督教世界,并把中世纪欧洲模式向现代国际体系转型问题,与罗马教会的衰落紧密联系在一起。
亚当·沃森、赫德利·布尔则以国际社会概念为基础,对中世纪欧洲模式进行了新的概括。他们在探讨欧洲国际社会的扩张时,首先明确界定了国际社会的概念:国际社会是指国家集团或更广义上的独立政治共同体集团,不仅该集团中每个成员的行为是其他成员考虑的必要因素,在这个意义上,该集团构成国际体系,而且该集团通过对话与同意形成其关系行为的共同规则和制度,并在维系这些安排时认可其共同的利益。[7](P1)尽管他们并没有明确区分国际体系与国际社会,但从中可见后者实际上涵盖了前者。在15世纪末欧洲扩张之际,他们认为存在着若干区域性的国际体系/社会,除欧洲以外这些区域性的国际社会共同特征是“霸权的或帝国的”,只有欧洲摒弃了任何霸权原则并形成了独立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7](P3-6)欧洲国际社会在与其他区域性国际社会的碰撞与交融中,逐渐形成了当今由欧洲人主导的全球国际社会。
因此,中世纪欧洲模式是理解现代国际社会的关键。沃森认为,中世纪欧洲尽管具有多样性,但仍然构成了一个单独的国际社会。它不是像今天这样纵向(vertically)划分为大小不同的、地理界线明确的主权国家,而是横向(horizontally)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并依据功能横向组织为国际社会。[8](P139-142)与普世的拉丁基督教会管理结构并行的是各种世俗权威。教会的管理结构包括宗教、行政、教育和慈善等方面,各种世俗权威则出自贵族等级,他们争夺、控制和执行法律,并形成了通常是非强制性的、复杂的封建义务和依附关系网络。在实践中,市民和商人基本上是自治的,尤其是在意大利和德国。农民则直接依附于贵族和教会。这两个居于统治地位的等级提供了社会的基本框架,使农民和市民在这样的框架内能够提高生活水平、繁衍生息,并支撑着统治者及其创造性成就。[7](P13)教会与各种世俗权威都有使用暴力的权力。[8](P147)由于缺乏中央集权的政府调控,中世纪欧洲非常动荡、充满活力和进取精神,因而与一些亚洲文化不同,它是开放的,基本未曾与其他文化和社会隔绝开来;它是创造性的、扩张性的,在教会和统治者、骑士带领下,欧洲的扩张吸引了许多市民和普通百姓。十字军东侵就是一个典型。[7](P13-14)因此,沃森认为,“在整个世界历史上,中世纪是最引人注目的富有创造性的时期之一。也许只有古希腊城邦和中国战国时期才可以与中世纪的创造性相提并论。”[8](P138)
赫德利·布尔在审视世界秩序走向、分析新中世纪主义的可能性时,明确表达了有关中世纪欧洲模式的观点。在他看来,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是一个“权力重叠或者分散的体系”,非国家行为体使“国家的最高管辖权名存实亡”。[4](P212)非国家集团或各种公共权威“都可以合法地使用暴力”。 [4](P216)这些概括确实很有启发性,但由于他并未专题探讨中世纪欧洲模式问题,有关的观点显得不够系统和深入。
以布赞为代表的新英国学派对英国学派三大范畴重新进行了梳理和探讨。布赞和利特尔在《世界历史中的国际体系》中以更加广阔的世界历史视野重建国际关系理论,重点对国际体系进行了更加宏阔而深远的历史透视。首先,他们在研究方法上进行了新的建构。他们明确意识到,“多数国际关系学理论都被无意识地锁定在相对狭窄的欧洲和西方历史的范围之内”,因此有必要“以一种尽可能不偏不倚的方式来建构对国际关系学的世界史阐释”;此外,“多数国际关系理论的非历史特征”束缚了国际关系学的发展。在坚持英国学派“历史的、社会的和理论的多元方法”基础上,他们把国际关系研究与世界历史结合起来,为国际关系学理论突破威斯特伐利亚情结,从而超越欧洲中心论,建构了一种“更为宽阔、更具历史根基的国际关系学研究方法”。[9](中文版序言,P1-2)这种研究方法就是在宏观阐释世界历史的基础上,对国际体系进行层次分析、部门分析,并通过互动能力、过程和结构对分析层次和部门进行解释,从而确立了完整的国际体系标准。[9](第4章、第5章)在此基础上,他们对中世纪欧洲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概括。他们认为,加洛林帝国瓦解后,中世纪欧洲并非陷入完全的无政府状态,而是按照特施克的观点,中世纪欧洲经历了封建帝国、封建无政府状态和封建国际体系三个演变阶段。中世纪欧洲的国家实力弱、规模小。与这些国家并存的还有城市国家、城市同盟、帝国、教会等主导单位。此外,中世纪欧洲还存在着国王、贵族、市民、贸易行会和主教等声称拥有权力的政治行为体。因此,中世纪欧洲是“由相互重叠、有时又相互竞争的诸多权威拼缀而成”,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不同于等级制或无政府状态,而有时被称为“他治(heteronomy)”。[9](P217-218)[10](P243-245)但是,由于他们探讨的重点并非中世纪欧洲模式,而是现代国家的兴起,许多问题如罗马教会的地位和作用、中世纪欧洲模式的遗产等仍然有待进一步研究。
在国际体系研究基础上,布赞在《从国际社会到世界社会?》一书中,进一步探讨了国际社会和世界社会。他指出,在英国学派的三大范畴中,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都曾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和探讨,只有世界社会仍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但它在国际关系理论和英国学派中的地位非常重要。[11](P62-63)在发展英国学派的世界社会理论时,布赞再次求助于中世纪欧洲模式。他不仅继承了沃森、布尔等人的有关观点,而且提出了他自己关于中世纪欧洲模式的新看法。中世纪欧洲不仅是由功能分化的诸多单位而组成的国际社会,中世纪欧洲的跨国体系(transnational system)由共同的价值观与基督教和封建制度建构起来,[11](P23, P65)在布赞看来,中世纪欧洲更是“明显的跨国世界社会(transnational world society)的可能实例”。[11](P125)据此,布赞重新界定了国际社会和世界社会:国际社会是指类似20世纪出现的那种安排,其中由国际体系确定基本政治和法律框架,在国家间社会(interstate society)秩序中由国家把权利赋予个人和跨国行为体;世界社会则成为区分主导单位的国家与主导领域的国家间社会的工具,它基于各种类型行为体之间的功能分化原则以及不同类型单位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合约。在世界社会中,每个行为体都具有独立的法律和政治地位。[11](P202-203)前者强调国家的主导作用,后者则突出了非国家行为体的独立性,而这些概括的历史经验来源之一就是中世纪欧洲模式。
可见,英国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对中世纪欧洲模式的探讨,由于其研究重点不同而各有差异。在探讨国际体系时,中世纪欧洲就被视为某种特殊的国际体系,而在阐发有关国际社会和世界社会的观点时,它就被当作相应的历史实例。由此看来,中世纪欧洲模式似乎成为英国学派的万能钥匙,成为其须臾不离的经验宝库。这种做法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二
中世纪欧洲模式问题对理解现代欧洲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起源至关重要。这一点已成为国际关系学界的共识。然而,英国学派对中世纪欧洲模式的解读仍有待深入。对此,利特尔已明确指出了其局限性:“无疑,英国学派的成员已经认识到中世纪欧洲的复杂性,但他们还没有设法找到一种成功地分析这种复杂性的途径。”[12]
从中世纪欧洲与外部世界的关系而言,怀特曾认为中世纪欧洲参与建构了一种国际体系。这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只是这种国际体系更接近沃勒斯坦所说的世界体系。12、13世纪拉丁世界、拜占廷帝国和穆斯林世界三者之间确实形成了经济文化联系密切的地中海交往圈。[13]事实上,早在10世纪拜占廷帝国与穆斯林的东方和天主教的西方之间的贸易往来就得到了恢复和发展,特别是意大利的那不勒斯、阿马尔菲等城市在地中海贸易中的地位日益增长。[14](P51-52)在贸易联系的基础上,三者之间的文化、外交互动也日益频繁,从而形成了地中海区域的国际体系或世界体系。这正是中世纪欧洲开放性的重要体现。
然而,从内部看,中世纪欧洲模式是否如怀特所说的那样具有六大基本特征,从而形成了“独特、复杂的二元或双头宗藩国际体系”,仍然有待深入研究。在中世纪欧洲,单一的、不可分割的基督教社会仅仅是观念上的存在。在“双剑说”的基础上,教皇与皇帝对最高管辖权的争夺,不仅使统一的基督教社会观念日益衰落,而且激发了各王国独立民族意识的成长。14世纪末至15世纪初的天主教会大分裂导致中世纪欧洲政治大分裂。[15]这不仅表明基督教社会自身并非单一而不可分割,而且还表明中世纪欧洲政治并不具有明确的等级性,而具有一定的现代意义的国际对等性。
事实上,在查理曼帝国瓦解后,伴随着封建制度的成长和蛮族的再次入侵,中世纪欧洲未能再次重建帝国秩序,而是陷入了列国纷争时代。早在962年奥托一世(936-973年在位)被罗马教皇约翰十二世加冕为罗马皇帝之前,盎格鲁—撒克逊国王阿塞尔斯坦(925-939年在位)就曾经宣称并使用了皇帝称号,这一称号一直被沿用到克努特大帝(1016-1035年在位)时期。此后,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理查德二世、亨利五世等都先后称“皇帝”。从亨利八世起,英国开始被称为帝国。[16](P40-41)867年法国国王秃头查理曾称皇帝,莱昂国王、卡斯提国王也都曾经分别在9世纪和11、12世纪称皇帝。[15]从查理曼帝国三分以来,尽管皇帝称号被东法兰克继承,而且帝国的后继国家之间纷争不断,但日耳曼的罗马帝国在与西法兰克共同瓜分中法兰克后,不再西进。[①]此外,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发展缓慢、伊比利亚半岛则主要由穆斯林控制,这两个地区处于中世纪欧洲的边缘地带。由此中世纪欧洲形成了英国、法国、日耳曼帝国三国并立的世俗国际政治格局。这种国际政治格局在封建制、政治联姻和罗马基督教会超国家的存在等社会背景中变得十分复杂。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认中世纪欧洲存在着独立的国家。在实际政治地位上,它们之间是平等的,并不存在等级性,因而也不可能存在怀特所说的宗藩国际体系,而是一种均势体系,属于前现代的国际体系类型。这正是欧洲最早形成现代民族国家从而确立现代国际体系的重要历史根源。
由于中世纪欧洲国家衰弱,从蛮族入侵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封建主义“就其政治组织形式和内容而言,权力显然是分散的。”[17]然而,公共权力观念仍然存在,领主的政治权力很多都是对国王权利的僭越。尽管层层封授的封建关系给人以权利重叠的印象,但实际上它带来了新的秩序和稳定,形成了新的欧洲文明。[17]由此进入土地分割、权力分割的权力和土地“私有”的封建领主时代。它以封建领主为中心形成了多层次、多民族的小共同体,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由此得以自保。因此,从社会类型上看,中世纪欧洲属于小共同体主导型的社会,国家政治力量相对虚弱,国家之间的互动也比较少,未能形成英国学派所说的国际社会。
值得注意的是,中世纪欧洲世俗政治的均势体系具有比较突出的宗教文化共同性。西罗马帝国的灭亡造成的蛮族王国分立的政治局面,使罗马基督教会获得了空前发展的历史机遇。罗马主教在混乱中以罗马帝国的继承人和保护者的面目出现,不断扩张教会势力。在法兰克王国接受基督教后,基督教会利用世俗政治力量的支持在西欧迅速扩张,罗马主教的地位也不断提高。729年罗马教皇格里高利二世明确强调皇帝无权干涉教会和信仰问题。[18](P46)这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成为罗马教会获得解放的开端。从756年“丕平献土”奠定教皇国的基础,到1054年东西方教会大分裂,罗马天主教会得以独立发展。天主教会坚持必须使用拉丁语传教,在组织方式、教义、仪式等方面与东正教的差异和分歧日益增大。1075年罗马教皇格列高里七世(1073—1085年在位)在《教皇如是说》中明确规定了教皇至高无上的地位,教皇制由此开始。[19](P177)
然而,罗马教会努力实现的基督教大同社会只是幻想。从超自然的基督教社会的功能资格原则(双剑说),到基督体和国家政治体理论,再到教会法人观念,[20]罗马教会的普世主义观念日趋衰落,世俗国家的地位不断上升。从总体上看,中世纪欧洲教会与国家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教合作的二元结构,二者之间的权力或权利之争固然很重要,但理解中世纪欧洲的最重要线索是教俗之别。[18](P1-2)11世纪后欧洲出现的教士、贵族、市民、农民的四等级划分,仍以教俗之别为基础。[19](P169)这一基本的社会差别或等级表明,罗马基督教会的神职人员与平信徒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是类似于“政教合作”的二元结构。因此,就社会组织层面而言,从行会那样的社会团体一直到单个人,其自我认同和实际生活内容都是二元的、自我分裂的。这样就造成了中世纪欧洲宗教信仰的统一性与实际存在的二元性之间的分裂。在实际存在层面上,这种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矛盾依然存在,如同样是世俗组织形式,国家与城市、行会、庄园等组织形式之间的关系,也类似于“政教合作”的二元结构,这些社会团体既拥有部分公共政治权力,又被赋予私人权利。权力和权利都处于分散状态。因此,所谓单一的、不可分割的基督教社会并不存在。沃森和布尔从功能分化的角度把中世纪欧洲视为某种类型的国际社会,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在中世纪欧洲,罗马教会不仅是精神团体,而且是有形的物质团体,它本身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等级的体系,这就是罗马教会的教阶体制。教皇国是中心,分布在西欧各国的教会都直接隶属于教皇,并且拥有大量地产。这样,罗马教会建立了遍布西欧的、国际性的一元等级体系。罗马教会不仅垄断了中世纪欧洲各国精神文化生活,而且干预世俗社会生活。作为一种精神力量和组织严密的国际力量,它提倡的上帝和平运动对制止各国国内封建领主之间的私战、稳定社会秩序、推动封建化进程都具有积极意义;它组织的十字军东侵历时近200年,不仅激发了西欧的民族国家观念,而且促进了全欧洲的合作,其倡导的国际合作精神奠定了欧洲国际合作的理想。[21](P220-223)罗马教会的一元等级体系是由平信徒个体、神职人员和教皇共同构成的、跨国的社会组织形式。这种社会组织形式并非以世俗国家为基本单位,而是以基督徒个体为基础。因此,就罗马基督教会体系而言,它类似于布赞所说的区域性的跨国世界社会。
总之,中世纪欧洲在世俗政治领域处于均势状态,属于前现代的国际体系类型,但它的确存在着现代国际体系的一些特征。由于中世纪欧洲国家力量衰弱不堪,封建制度使国家权力被分割、下移,以国王为代表的国家之间的互动不如国王之下的封建领主之间的互动频繁。因此,很难形成有机的国际社会。罗马教会则在蛮族入侵的混乱中不但断绝了与东罗马帝国的从属关系,而且利用蛮族政权发展壮大了教会的力量,形成了覆盖西欧的国际性的一元等级结构。它类似于以个体为基础的区域性的跨国世界社会。这种国际性社会组织以教皇国为中心,把触角延伸至西欧各个国家内部。这不仅在整体上使中世纪欧洲形成了政教并立、政教合作的二元结构,而且在各个国家内部乃至各种社会团体,直到单个人,皆处于二元状态。在日耳曼国家中,政教之间的紧张关系尤为突出,政教冲突一度十分激烈。世俗权力和教会权力此消彼长,僵持不下。但是,从总体上看,中世纪欧洲各国的政教关系发展趋势是世俗权力日益增长。前现代的均势状态的国际体系与区域性的跨国的世界社会并存,是中世纪欧洲国际关系模式的基本特征。
三
英国学派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其中,关于英国学派对建构中国特色国际关系理论的启示已引起不少学者的注意。[②]但是,英国学派带给我们的最重要的启示并不是其理论方法的适用性,而是其独特的问题意识。问题是一切学术研究的出发点,问题意识是形成理论核心问题的前提,而理论核心问题正是学派得以形成的必要条件。国际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是英国学派关注的核心问题。[22]布赞虽然在梳理英国学派理论变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关于世界社会的研究纲领和目标,[11](P270)但他仍然立足于英国学派的理论核心问题。这正是英国学派能够抗衡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原因,也是英国学派独树一帜的基石。这一理论核心问题来源于英美在战后国际关系实践中的地位差异:“美国是战后霸权体系中的霸权国,英国在战后则成为一般性大国。美国面对的是世界范围内的霸权护持问题,英国面对的更是一个二战之后的欧洲和欧洲一体化的进程。这一时空定位对于英美两国的国际政治理论研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确定了英美国际政治理论核心问题的差异。”[22]因此,只有正确认识和科学把握一国所处的独特的国际关系时空坐标,才能明确提出重大问题,并从该问题出发,才有可能结合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创新国际关系理论。这才是英国学派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然而,从国际社会范畴的适用性上看,如前所述,中世纪欧洲模式并非典型。中世纪欧洲是前现代的均势体系与区域性的世界社会并存,并不存在某种前现代的国际社会。这主要是由于世俗国家衰弱和基督教会势力强大,国际社会的成长受到抑制。随着基督教会势力的衰落,西欧各国开始重建。国家主权观念在基督教信仰和希腊—罗马遗产的结合过程中日益明确,国家形态在基督教会的法律和组织制度的示范作用下逐步完善。[23](P524-525)[24]15世纪以来欧洲民族-国家不断成长,16世纪兴起的一系列宗教改革运动不仅使宗教民族-国家化,而且使国家间关系日益世俗化。1555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与新教诸侯达成《奥格斯堡宗教和约》,确立了“教随国定”的原则。17世纪上半叶三十年战争后,传统的由基督教会整合而成的世界社会最终瓦解,前现代的均势体系进入分化重组时期,并开始向现代国际体系转变,从而形成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和多极均衡的国际关系格局。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第一个国际关系体系,现代国际社会才随之出现。
从世界历史范围内看,东亚的封贡体系恰恰形成了一种前现代的国际社会类型。从西周至战国时期,中国周边地区还没有出现稳固的国家形态,天下秩序模式成为中国处理与周边地区关系的基本模式。秦汉时期中国周边地区的国家形态日趋稳固,更遥远地区的其他国家的存在也被发现了。中国自身的国家形态构造也发生了嬗变,形成了内郡县而外藩属的“双重环状区域结构”。[25](P130)朝鲜已被郡县化而纳入了秦汉帝国内部,日本列岛则开始遣使朝贡。这一时期,传统的天下秩序模式逐步转变为君臣之礼外延模式。[26](P138)在共同文化和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以封贡关系为纽带萌生了东亚早期的世界社会,并在隋唐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隋唐以后中国陷入夏、宋和辽、金先后对峙的分裂时期。朝鲜则获得了相对独立发展的机遇。日本则进入幕府时期,获得了进一步整合国内的历史性机遇。元朝短暂的武力统一,并没有根本改变朝鲜、日本相对独立发展的历史格局。明朝的崛起使东亚早期的世界社会转变为前现代的国际体系。1371年朱元璋在《祖训》中把朝鲜、日本、大琉球、小琉球、安南、占城等15国列为“不征之国”。在观念上,朝鲜、日本等东亚其他国家也都开始被视为外国了。[27](P182-183)这一外交实践以及相应的外国观念的出现,标志着东亚早期世界社会的瓦解和东亚国际体系的确立。封贡关系、朝贡贸易、儒学和佛教等共同的规则、制度以及经济文化认同,均促使东亚在国际体系的基础上形成了前现代的国际社会。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更应珍视东亚的历史经验和文化传统。这也是英国学派带给我们的又一重要启示。
怀特把中世纪欧洲放到更大的历史舞台上,从而发现中世纪欧洲参与建构了更大的国际体系。这使我们注意到了英国学派的局限。在探讨国际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时,英国学派不仅是从概念出发,逻辑在先地展开研究,而且仍然未能解决以下三个基本矛盾:
首先,在全球国际社会形成之前,国际社会都是区域性的。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社会可能是更大范围的国际社会的组成部分,如东亚前现代国际社会又可能是亚欧大陆国际社会的组成部分。那么在研究东亚前现代国际社会时就面临着双重任务:把东亚国际社会作为一个完整的国际社会来研究;同时,又需要把东亚国际社会作为更大范围的国际社会的组成部分来研究。这两个任务的解决是互为前提的循环。这就造成了层级性悖论。
其次,一个国际社会并非等于而是大于各个组成部分之和,那么在研究某一个国际社会时我们就面临着另外的双重任务:把该国际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同时,又需要研究其中的各个组成部分,而各个部分之和还不是整体。这两个任务也是互为前提的循环。这就出现了整体性悖论。
第三,在以上两个矛盾的基础上,我们又面临着国际社会研究任务与相应的理论方法之间的悖论。国际社会研究任务的解决与相应的理论方法的形成和运用,是互为前提的循环。不深入研究国际社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理论方法;不形成和运用相应的理论方法,就不可能深入研究国际社会。
英国学派所面临的三大基本矛盾,只有运用唯物辩证法才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唯物辩证法强调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在具体研究过程中重视历史方法与逻辑方法的结合。尽管英国学派一直很重视历史、社会、哲学理论方法以及从个体到整体的多元主义方法的运用,但他们的研究方法归根到底仍然是逻辑在先。只有既从历史实际出发又从逻辑前设开始,在对历史、理论与现实进行辩证思维的过程中才能建构出科学有效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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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School and the Study of the Medieval Europe Model
ZHANG Nai-he
(College of the Humanities,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 China)
Abstract:English School combining history with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evelops a set of distinctive features which are quite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the American scholars. With three basic categories being the starting points,members of the English School have paid much atten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medieval Europe model,as is very important for us to further understand the neomedievalism. Different emphatic points result in different ideas and models of the medieval Europe.In general there still exist many differences among them, and they hold no identical views on the model. In fact, It is a pre-modern system of balance of power coexisting with a regional world society that characterizes the medieval Europe model, from which international or interstate society could not be found out. With logic at advantage position, research methods of English School have many limitations, but we can still learn much from them.
Key Words:English School; medieval Europe; international society; historical turn
[①]日耳曼的罗马帝国与西法兰克共同瓜分中法兰克后,两国围绕中法兰克遗留问题仍争战不已。然而,从教皇英诺森三世(1198-1216年在位)到克莱门特五世(1305-1314年在位),罗马教皇日益明确承认法国国王与帝国的皇帝在法律和政治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他王国的国王在其所辖范围内也独立于皇帝和帝国。参见Walter Ullman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edieval Idea of Sovereingty”,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1949, Vol. 64, No. 250, pp 1-2; Michael Wilks,The Problem of Sovereignty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3, pp 441-442.
[②]尽管国内学术界在如何借鉴英国学派的问题上存在争议,但英国学派无疑是中国学者面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尝试建构中国学派的重要参照。这种做法已引起国外学者的注意。参见任晓:《向英国学派学习》,《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年第7期;王存刚:《可借鉴的和应批判的——关于研究和学习英国学派的思考》,《欧洲研究》2005年第4期;(英)威廉·卡拉汉:《对国际理论的民族化——英国学派与中国特色国际关系理论的浮现》,《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