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塞缪尔·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问世以来,在冷战期间略显沉寂的文明研究又开始受到西方学术界的青睐。“文明标准” 研究成为文明研究的一个重要子领域,并产生了蔚然可观的学术成果。本文旨在梳理后冷战时代西方学术界关于“文明标准”的概念和历史叙事的代表性著述,进而总结其给中国国际关系研究带来的启示。
1984年,江文汉出版的《国际社会中的“文明”标准》引起了西方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部著作开启了“文明标准”研究的先河。江文汉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界定了“文明标准”的一般性定义,即“通常来说,‘文明标准表达了一种心照不宣和明確的假设,用来区分哪些成员属于或不属于某一特定社会”;2.概括了“文明”标准的具体要求(或基准);3.叙述了欧洲国际体系扩展的历程,即欧洲与非欧洲/非西方世界的“遭遇”;4.批判了欧洲中心论。 在全球化时代,西方学术界在“文明标准”概念和历史叙事方面的研究成果既是对江文汉的回应,也是在新的语境下的拓展和深化。
“文明标准”的概念既是历史实践的产物,更是西方哲学观念的规范性建构。西方学者从三个方面丰富和更新了“文明标准”概念的内涵。首先,明晰了“文明标准”概念的界定和适用范畴。布莱特·鲍登在肯定江文汉对“文明标准”界定的基础上,更多地强调了“文明标准”在国际法层面的意义。他指出,“文明标准历来是国际法中用来区分文明国家和非文明国家或民族的一种手段,以确定其在国际社会中的成员资格。在人类学家和民族学家的影响下,这一概念于18世纪和19世纪,进入了国际法文本和实践”。 巴里·布赞认为,“文明标准”是英国学派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一概念既具有政治明确性,又具备思考国际关系的持久适用性。 马克·马佐尔从是否存在一个“国际文明”的视角来反思“文明标准”。他指出:“文明的概念本身就是一种带有模糊性的知识建构……‘文明或‘文明标准是一个在等级制世界中建立全球秩序的假设基础,不利于理解全球化时代业已支离破碎的世界。” 迪米特里奥斯·斯特罗伊科斯认为,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研究中,“文明标准”至少有三种不同类型的研究取向:1.作为一系列构成国家和国际社会身份的实践,这些实践塑造了国际社会合法成员资格的某些概念,以及在国际社会成员之间被视为合法的行为模式;2.作为一套由重要政治思想家阐述和传播的思想;3.作为一种由学者们创建的分析或规范框架,以帮助他们揭示在权力和等级方面存在的各种物质和规范的不对称性。在学术实践中,前两种类型大体上对应“文明标准”的历史研究、思想史和政治思想史的研究,第三种类型的著述质疑某些实践在多大程度上遵循了古典“文明标准”的逻辑。
其次,探究了“新文明标准”的可能与内涵。杰克·唐纳利指出,“新文明标准”的比喻表明,我们将人权视为合法化的规范,而不是相反,同时应该更加关注人权是如何通过证明某些做法的正当性或剥夺某些做法的合法性,进而微妙地塑造国家和国际政治的空间和身份。鲍登对“新文明标准”进行了预测,认为“‘人权标准和‘现代性标准可能是古典‘文明标准的继承者”。江文汉也再次发声,认为新兴的全球世界主义文化在许多层面上超越了主权国家,“今天的全球体系重申了全球‘文明标准……后续的问题还包括全球‘文明标准建设的程度”。 需要指出的是,鲍登质疑了“文明”概念本身,指出“文明”与战争、环境之间的张力是人类最大的挑战。“关于文明和战争之间、文明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两个潜在的自我毁灭的过程……文明是自己最糟糕的敌人”。鲍登近期对“文明”概念进行了持续深入的思考。他认为,“文明是一个用来描述和塑造现实的概念”。文明是一个复杂而有力的词语和观念,既不应该被咒骂,也不应该被尊崇,但它应该受到重视。作为一个二元术语,文明的概念既可以用来描述,也可以用来评价,或者在描述的行为中做出判断。 鲍登对“文明标准”内涵的研究并未拘泥于这一概念本身,而是回归到“文明”概念进行“清源”。西方学者对“新文明标准”的内涵并未完全达成共识,但表明了他们对当下和未来的深深关切。
第三,拓展了“文明标准”的新视角。保罗·基尔通过考察国际法和西方政治理论为剥夺土著民族权利这种行为进行辩护的历史作用,反思了“文明标准”的负面影响。为了更深入地理解全球化时代的“文明标准”,鲍登追问道:“‘文明标准服务于什么目的?尽管有些‘文明标准本身可被视为目的,但是其背后有一个更大的目的,‘文明标准只是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 因此,鲍登怀疑是否有必要遵循那些促进完美世界主义的目标。安·E. 汤斯认为“文明标准”的文献中存在一个纰漏,即忽视了作为文明和进步的女性地位。她指出,在学者和从业人员中有一种倾向,认为赋予妇女权力是一种西方独有的现象。这些看法对在非西方文化中促进性别平等的努力产生了负面影响,为争取平等而工作的亚洲、中东和非洲妇女通常容易受到批评,她们被认为是西方帝国主义的代理人。有的学者提供了一个关于“文明标准”的后人类(posthuman)视角。面对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和威胁文明的生态危机,他们认为最好的前进道路是批判性地探索人文主义的新可能性。这种探索是基于对人类作为一种具体生物的理解,尤其是对人类与非人类世界之间的依存关系的理解。还有学者认为,历史上的殖民活动并没有因为“文明标准”而将非欧洲国家排除在国际社会之外,这是一个动态而复杂的包容和排斥的过程,殖民国家和殖民主体共同造就了这一过程。主权平等与其说是一项权利,不如说是一项规范,因此,主权是文明的一种隐性标准。布贊和乔治·劳森从全球转型和现代性的关系出发,指出“种族、宗教和政权能力界定了‘文明标准”。由此,全球现代性转型期间的政体转型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政治单位。这些学者提供的新视角进一步充实了全球化时代国际关系研究的理论“工具库”。
对于“文明标准”与国际社会扩展叙事的关系,西方学者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反思,并对江文汉关于欧洲/西方与非西方世界“遭遇”的历史叙事进行了补充和修正。
首先,回归欧洲自身的历史和现实,考察了“文明标准”在不同时代的表现。鲍登探讨了国际法的殖民起源、欧洲扩张与古典“文明标准”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在不同时期,统治欧洲各个角落的各种文明和帝国都诉诸暴力征服,以促进它们的事业和扩大它们的统治范围……直到17世纪和18世纪,欧洲的分裂局面才开始改善,慢慢地被少许的凝聚力和团结所取代,至少在(西方)欧洲国家中是如此。总之,使用‘西方来描述中世纪的欧洲是一种意识形态建构,它掩盖了当时的政治现实”。爱德华·基恩则指出了英国学派“国际社会”扩展理论的一系列缺陷,对社会权力的多维性理解可以说明19世纪国际社会的某些方面,而英国学派忽视了这一点。他提出了两个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主张,从而使人们更好地理解19世纪国际关系所处的社会空间。他主张,一是应该用“分层”(stratification)的概念取代“扩展”的概念,这样,研究方向就从谁“进入”国际社会转变为哪个国家身处19世纪的国际社会当中;二是有必要将国际社会的结构看作是以关系而不是机制的方式运作的,这种结构将重点转移到所有国家之间的社会联系模式上。还有学者以欧盟扩大为例,认为尽管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文明标准”仍然是一种国际惯例,也是一个衡量各国态度和政策的基准。“欧盟扩大的进程与欧洲国际社会的历史扩展过程并无太大区别……因此,新的政治和经济标准与‘文明标准中所包含的标准即使不完全相同,也是非常相似的”。回归欧洲本身,能够更全面地认识“文明标准”扩展的最初形态和当代表现。
全球化时代西方学术界关于“文明标准”的研究,既彰显了重要概念与学术体系之间的关系,也给中国国际关系研究带来三方面的启示。首先,祛除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欧洲中心主义/西方中心主义”依旧任重道远。约翰·M. 霍布森呼吁,“在国际关系学中,‘欧洲中心主义依然根深蒂固……简单地认识到重估国际关系理论,以解释国际无政府状态和学科内‘文明标准是行不通的……重建国际关系理论的基础,以便在对国际社会和全球政治经济的非欧洲中心主义理解的基础上,对世界政治产生一个真正的全球解释”。另有学者指出,“西方中心主义的突出特点在于,它既没有考察西方‘互动方式的建构作用,也未能被那些重要的他者所理解”。其次,引入概念史研究对提升中国国际关系研究有“他山之石”之效。概念史研究有助于运用非西方历史经验来修正西方的重要概念,避免陷入“浑然不觉”或“心甘情愿”的“欧洲中心主义”窠臼之中。德国著名概念史学家莱因哈特·科泽勒克以“现代性”为例,阐明了多种文明经验之间的关系。“现代性的进步,尽管它具有普遍主张,但其只反映了部分的、自我一致的经验,相反,它却掩盖或遮蔽了可以理解的其他模式的經验”。第三,亟须构建中国国际关系研究的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文明标准”不仅存在于国际关系实践层面,也反映了西方的哲学理念,更构成了西方的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作为英国剑桥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J.G.A.波考克倡导将概念史与话语史结合起来。他强调道:“每一种文化都有自身的历史和自己的理解方式。这些思维方式可以对立、比较和结合,但不能同质化。” 这三种启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批判“欧洲中心主义”是前提,引入概念史研究是方法和路径,构建中国国际关系研究的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是目的。
全球化时代的世界是多元文明共存的世界,非西方学术界的重要使命之一是:要超越以欧洲/西方经验为基石的地方性“文明标准”,通过交流、对话形成以世界历史中诸文明的历史经验为内核的全球性“文明标准”。因此,中国学术界应该秉持自我反省、自觉的批判精神和开放意识,从中国的历史经验里抽象出独具特色的概念,进而形成概念体系,并运用这些概念来理解世界和解释世界。唯有如此,才能构建起中国国际关系研究的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原载于《国际关系研究的“历史路径”:概念与体系笔谈(二)》,《史学集刊》202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