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以布赞为代表的新一代英国学派学者把国际社会理论从全球层次引向区域层次,并对英国学派的理论进行了修正。根据布赞的理论观点,东北亚直到冷战结束后才真正实现国家间相互承认主权平等,出现区域国际社会;与欧洲相比,东北亚的国家社会、人际社会与跨国社会还不成熟,主权、领土等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核心原则仍然在起支配作用。阐释东北亚国际社会,既可为该区域提供走出现实困境的参考途径,也可为走向区域层次的国际社会理论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现实案例。
[关键词]英国学派;巴里·布赞;国际社会;区域;东北亚
英国学派的理论特色是提出了互有联系的以国际社会为核心的三个关键概念(国际体系、国际社会和世界社会)来构建国际关系的整体图景。“一般地说,这些术语可以作如下理解:国际体系(霍布斯世界)是关于国家间的权力政治;国际社会(格老秀斯世界)是关于国家间共有身份的制度化;世界社会(康德世界)是把个人、非国家组织以及最终将全球人口作为一个整体视为全球性社会身份和安排的焦点。”[1](P92)其中,国际社会是英国学派研究的侧重点。半个世纪以来,经过以查尔斯·曼宁(Charles Manning)、马丁·怀特(Martin Wight)、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亚当·沃森(Adam Watson)、约翰·文森特(John Vincent)、巴里·布赞(Barry Buzan)为代表的几代学者的辛勤耕耘,国际社会理论体系日臻完善。但遗憾的是,国际社会理论被长期定位在全球层面,区域层面受到忽视。以布赞为代表的新一代学者对国际社会理论作了创造性的发展,形成所谓的“新英国学派理论”,并将国际社会理论从全球层面引向次全球/区域层面,同时倡导运用该理论解读欧洲以外的区域。本文在分析布赞这一重要贡献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布赞的国际社会思想观点来审视东北亚国际社会的生成与发展,以期为东北亚走出现实困境提供参考途径,同时为走向区域层次的国际社会理论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现实案例。
一、将国际社会理论引向区域层次:布赞的贡献
长期以来,英国学派关于国际社会理论的探讨基本上是在全球层面展开的,即使关注欧洲国际社会主要也是为探讨全球层次作铺垫。“诸多经典的以及当代的英国学派作品有一个普遍规则,即都把国家视为国际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以及/或者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都被设想为全球现象。”[2](P16)怀特[3]和沃森[4]关于历史上某些区域国家体系的探索并不能扭转这种局面,因为这些国家体系大多数是自立的(self-contained),并不是全球性国家体系的一部分,因此不能作为该学派关注区域层次的例证。布尔虽然在1982年发表了《市民权力的欧洲》(Civilian Power Europe)一文,但他的论点与区域国际社会毫无关联。这篇文章主要是关于全球冷战中的权力政治,其目的是反对将“市民权力的欧洲”这个观念作为全球舞台的一个重要行为体,并提倡欧洲应该在外交与防务政策上获得更大的发展,以此来与美国保持相当的距离。为此,布赞甚至认为布尔应当为英国学派忽视次全球/区域层次的传统承担主要责任。[2](P206)
国际社会结构在次全球/区域层次上的表现之所以为英国学派学者所忽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欧洲学者的固有偏见,历史上,欧洲在全球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中占有优势地位的经历,使得欧洲以外的区域历史经验被置于边缘位置。其次,英国学派学者以一种“世界主义”的胸怀过度关注全球规模和普世性原则,从而导致次全球层次走向边缘化。第三,受冷战环境的影响,英国学派传统看法认为,以东方和西方为代表的次全球国际社会不可避免地陷入对全球支配权的争夺,这个过程将破坏全球国际社会直到它们中的一方获胜为止,于是,区域国际社会的成长就被视为全球层面的威胁,因而采取了这种掩耳盗铃式的漠视态度。这种做法的结果是区域层面国际社会的发展历史被忽略掉了,欧洲国际社会的发展经验则具有了普遍意义。
以布赞为代表的新一代学者显然意识到了忽视区域层面所带来的种种弊端。首先,这意味着关于当代国际社会的一整套比较研究机会被忽略了。其次,这意味着经验研究与理论发展之间的相互影响实质上已经枯竭了。第三,忽略区域层面的一个最大损失是,关于国际/世界社会的整体思想变得日益衰竭。[2](P211-212)可见,区域层面对于英国学派的理论基础与繁荣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与全球层面形成互补。“全球层面作为一个宏观体系结构,限制与塑造着体系内单位的行为,也塑造着区域层面的性质。”[5](P28)反过来,区域层面的发展则是全球层面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区域的主要大国的国内结构甚至还直接影响着全球国际社会结构。
布赞即使注重区域层面,也还是把欧洲放在了突出的位置。他认为,将次全球层面引入英国学派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从先锋理论(vanguard theory)角度出发对国际社会结构的发展动力进行解释。布赞所说的“先锋理论”是指军事战略和列宁主义思想共有的一种观念,即一个在社会运动开展方面起至关重要作用的引导性因素。15世纪欧洲强国的崛起冲击了原来自立的那些文明区,并把西方的规范与价值观带到世界各地,19世纪末形成的全球国家社会(interstate society)深深地烙上了欧洲的痕迹,西方的规范与价值观在整个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欧洲在全球国家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先锋作用为反对“国家社会在次全球层面的发展必然与全球层面的发展相互冲突”的观点提供理由,也说明了区域层面并不是全球层面发展的障碍,而是全球层面发展的需要。值得一提的是,布赞在关注欧洲作为全球先锋角色时清醒地认识到,自由主义价值观并不具有普遍的支配力,其他形式的价值观也一直在世界范围内发挥作用。如果人们打算将区域和次全球层面带回国际社会结构的研究中,那么这些非自由主义的替代形式更具有历史和理论意义。[2](P222-227)
总之,如果要想挖掘英国学派理论潜能的话,就应该抛弃将国际社会锁定在全球层次、抵制区域层次的偏见。通过引入次全球/区域层面,英国学派形成了“国家(个体、跨国行为体)—区域—全球”三个层次、完整的阐释分析体系。实际上,“国际”、“世界”在用法上并不意味着全球,好比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世界帝国”不必是全球的一样。经验显示,不同的区域国际社会可以建立在同一个全球国际社会的基础之上,例如欧洲、伊斯兰世界、东南亚等。[2](P18)在充分肯定区域层次特别是欧洲以外国际社会存在的前提下,构筑于全球层面的国际社会理论是否适用于区域层面成为英国学派亟待解释的又一个重要问题,将它运用于阐释一些区域国际社会也许可以得出些许有益的经验启示。
二、东北亚国际社会的生成
要研究东北亚国际社会,就必须首先对东北亚区域范围进行界定。所谓的区域,“是由地理上联系在一起的成群的单位(相当高程度的独立行为体)组成,它们必须被包括在一个更大的、有自己结构的体系内”。[5](P27)一般地认为,东北亚区域范围包括中国(主要是东北地区)、日本、朝鲜、韩国、蒙古、俄罗斯(远东西伯利亚部分)。中国与俄罗斯版图的其余部分是东北亚与其他区域的过渡地带,但要考察东北亚国际社会的成员身份,中俄情况略有不同。中国自古以来就一直是东北亚的重要国家,对东北亚各国的历史文化具有深远影响,是东北亚共同文化的根源所在。至于俄罗斯,它在地理上可以算作东北亚国家,并且自近代以来一直活跃在东北亚区域,与东北亚的联系也日益紧密,但它却不能作为东北亚国际社会的成员,因为俄罗斯无论从战略重点还是历史传统看都具有明显的欧洲特色,把它视为欧洲国际社会的成员更为合适。蒙古国由于国力弱小,充其量只能作为东北亚国际社会的外围地带。美国有时也被囊括进东北亚区域,理由是美国在东北亚的军事存在以及与东北亚的密切联系,但应当看到美国作为一个全球性大国,其利益遍布全球,在世界各个区域都能看到美国的影子,如果在考察每个区域国际社会时都把美国涵盖进来,势必冲淡各个区域国际社会的特色。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东北亚国际社会的地理范围主要是东北亚的核心地区——中、日、朝、韩。
地理范围只是界定国际社会的第一步,它的生成还需要其他一些必要条件。英国学派认为,国际体系可以在国际社会没有产生的情况下得以存在,国际社会则以国际体系为自己存在的前提条件,在二者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分界线(boundary)是有必要的。怀特用国家体系(Systems of States)来阐释国际社会,他认为,一种共同文化的存在是一个国际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如果成员间不具备一定程度上的文化一致性(cultural unity),国家体系将不会产生”。[3](P33)布尔则认为,“如果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具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从而组成一个社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认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而且它们一起构建共同的制度,那么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就出现了。”[6](P10-11)布赞不同意上述两种观点,他认为,即使国家间不拥有共同文化或共同利益观念,国际社会也能够从国际体系中发展而来,只不过有了共同文化与利益可以促进国际社会的形成,此二者并非生成国际社会的必要条件。他超越了国际社会产生于共同文化或者共同利益的理论假设束缚,认为只有“共同身份”(common identity)才是国际体系走向国际社会的最好理由,共同规范、规则和制度最终必须产生共同身份或由共同身份产生,形成“我们性(weness)”,这种共同身份其实就是要求构成单位能够彼此承认主权平等。[7]布赞通过这一清晰的定义界限,“原则上能够识别出诸种国际社会浮现或崩塌的历史性时刻”。[8]
根据布赞的观点,国家之间只有在愿意相互承认主权平等,产生一种共同身份时,才能形成国际社会。那么,东北亚是在何时出现布赞所说的“相互承认主权平等”的呢?古代东北亚区域长期存在着以中国为中心的国际体系,这是一种等级制的秩序结构。中国作为宗主国,“明清两代承认东亚存在低中国一等的国家,仅将受封和朝贡作为属国的义务。而且,朝贡经常演变为对属国极为有利的贸易特权,吸引各国主动承认名义上的属国地位。正是在这种情境下,明代与日本展开勘合贸易,将这个从未被中国征服的国家也拉入宗藩体系之内”[9]。很明显,体系的单位是国家,但此时东北亚各国还没有产生主权意识,尚未出现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欧洲在17世纪上半叶就确立了主权原则,现代外交也随之形成,而直到19世纪初东北亚各国对外意识的主流仍然是华夷意识,它以儒家的仁、义、礼、仪为价值标准,把世界分为华夷两极,以“内华外夷”、“贵华贱夷”、“华夷之辨”、“以华变夷”为其价值取向。[10]受华夷意识的支配,中、日、朝实行闭关锁国的对外政策。在西方列强的武力恫吓下,特别是在与列强缔结不平等条约的过程中,东北亚国家对西方的现代外交理念有了朦胧的了解,并被迫放弃闭关锁国政策、接受西方的外交规则与制度,日本经过维新之后,逐渐取得与西方国家平等的地位,率先在19世纪末进入全球国际社会[11](P191)。
就东北亚核心区而言,尽管遭受了西方势力的入侵,朝鲜半岛仍然与中国保持紧密的宗藩朝贡关系,但随着日本的崛起,它就开始力图打破以中国为主导的东北亚秩序,先是谋求与中国对等,进而挑战并取代中国在东北亚的地位。1871年签订的《日清修好条约》,“可以说是已经达到了相互承认领事裁判权等具有近代国际关系平等性特征的条约”,[12](P48)日本自此取得了与中国对等的国际地位。1876年日本派遣军舰到朝鲜,强迫朝鲜签订《江华条约》,条约中明文规定“朝鲜国为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平等之权”。[13](P287)1895年签订的《马关条约》第一款载明:“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13](P290)这表明,大清国与李朝数百年之宗藩关系为之废除,朝鲜获得了日本保护下的“独立”。姑且不论这一系列条约是以何种方式达成的,但在客观上体现了东北亚各国间对平等地位的相互承认,这也是东北亚国家间交往形态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遗憾的是,这种“共同身份”的确认十分短暂,随着日本吞并朝鲜半岛及入侵中国,动摇了东北亚国际社会的根基,东北亚回到了等级制的畸形结构之中。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二战结束,通过一系列国际条约重新确立国家间的主权平等关系。冷战的爆发,朝鲜半岛的分裂,新中国的成立,使得东北亚各国间的相互承认受制于新的因素,中韩相互隔绝对峙、朝韩互不承认长达近半个世纪,直到1991年底朝韩同时加入联合国,才得以确立这种共同身份。只有在国家间的正常关系确立之后,非国家层面的互动关系才能得以蓬勃发展起来。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东北亚国际社会的真正生成是在冷战结束后。
在国际社会的成员构成上,英国学派的传统观念认为,世界社会与国际社会的构成是有差别的,前者把个人、非国家组织和全人类作为全球社会身份和安排的中心;后者则是建立在国家层次之上,重视国家主权的维持。艾伦·詹姆斯(Alan James)认为,非国家行为体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但可以被视为由主权国家创造与维持的国际社会的参与者。[14]布赞认为,一旦社会的观念得到认可,那么人们所考虑的社会就不能只是(国家之间的)国际社会,而且还要想到世界社会,因为个人和跨国行为体也拥有共同的规范和价值观。[15]布赞据此把国际社会分割为国家社会、人际(interhuman)社会与跨国(transnational)社会三个领域。因此,本文在关注东北亚区域国家行为体的同时,也将兼顾非国家行为体,力图展现出一个多元化的东北亚国际社会。
三、东北亚国家社会/人际社会/跨国社会
国际社会建立在国家行为体的基础上,非国家因素在国家建构的秩序与制度框架下发挥作用,而且经常受到国家间关系波动的影响。在英国学派看来,如果想要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国家就必须接受那些已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规则与制度。因为正是这些基于共同的习惯和条约基础之上的制度组成了国际社会的基本框架,进而调整着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并维持着国际社会的基本结构。[16]
一般而言,制度(institution)既可被理解为某一特定社会或共同体内部已形成的习惯、法律或行为关系(如主权、外交与国际法等),也可以被理解为因某一特定目的而建立起来的组织和机制(regime)(如联合国、北约等各类政府间组织及各种非政府组织)。布赞将制度的这两种理解作了严格区分:前者被称为主要制度(Primary Institutions),由国家和国际社会构成的、用于界定这些社会基本特征及目的的制度,这是英国学派所谈论的制度;将后者称为次要制度(Secondary Institutions),即机制理论所谈论的制度,它们是某一类型国际社会的产物,大部分是经由国家有意识地设计出来的制度。[2](P164-167)主要制度被作为英国学派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布赞认为,所谓的主要制度,是持久与被认可的、共同的惯例(practices)范式,它源于国家社会成员共同拥有的价值观,是规范、规则与原则相混合的具体表现形式。布赞在怀特、布尔等人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了当代国际社会的主要制度(见下表)。[2](P181)(P187)
当代国际社会的主要制度